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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承律师:根据口头遗嘱立下的分家协议被判无效

2023-02-25 22:25:09 浏览量:55次

老人在临终前交代了后事,将房产留给了子女,子女根据老人的交代签订了分家协议,但是女儿后来反悔协议,儿子只得向法院起诉。但是,奇怪的是法院判决这份分家协议是无效的。上海继承律师解释到:遗产的继承要考虑到各个继承人的利益,部分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分割遗产的协议无效。

李先生与李女士为姐弟关系,二人的父亲于1997年去世,留下了两处位于通州某村的宅基地房屋。老人去世时,并未留下书面遗嘱,口头交代将两处房屋由李先生继承,但若两处房屋被拆迁,李先生应给李女士一套两居室作为补偿,二人对老人的口头交代都表示认可。到了2012年,两处宅基地都面临拆迁,李先生为了确保获得拆迁利益,于是邀请李女士一同前往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协议约定两处房屋都归李先生所有,但拆迁后李先生应该给予李女士一套两居室。几个月后,政府部门开始拆迁入户登记,在摸排期间,发现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于是将李女士也作为被安置人。但李先生表示有《分家协议》为证,两处房屋的被安置人都应该是自己。李女士反悔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李先生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后发现,1997年,李先生与李女士的父亲去世时,双方的爷爷尚未去世,且李先生和李女士的父亲有8个兄弟姐妹也未去世。李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分家协议》属于对父亲遗产的划分,而双方的爷爷、奶奶同李先生、李女士都是第一继承人,都享有对两处宅基地房屋的继承权利。李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协议的时候,对父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应征得爷爷、奶奶的同意,直接对父亲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不能认定为有效协议。最终法院认定这份《分家协议》无效。

上海继承律师提示:口头遗嘱由于其不确定性和难以考查性,在适用范围上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只有遗嘱人处于危急的情况下才能立下口头遗嘱。像本案中的分家协议和遗嘱不能同一而视,要考虑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分家协议之所有无效,是因为没有考虑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即使是根据老人留下的口头遗嘱,在签订分家协议时也要经过爷爷奶奶和父亲的其他兄弟姐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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