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婚内放弃继承权,是否需另一方同意?
2023-04-01 22:01:19 浏览量:153次
继承权是一种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那么继承权当然也可以放弃,然而,放弃继承权有时候涉及的利益较大。妻子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只为成全自己的哥哥,这本是人性之美,却受到了丈夫的质疑。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继承权是法定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选择接受或者放弃,而不受他人拘束。
近年来随着社会加速老龄化,遗产继承纠纷日益凸显,电视调解或对簿公堂的情况比比皆是,原本和睦的家庭弄得鸡飞狗跳,不可开交!当然也温馨的一面,有些亲戚愿意放弃继承,成全自己的兄弟姐妹,但往往这种情形又会遭到配偶的无端阻拦,进而影响婚姻。那么婚内一方放弃继承权,必须要配偶同意吗?孙莉(化名)的母亲赵叶芬(化名)老人因病去世,留下老家的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孙莉的父亲早年去世,母亲一人含辛茹苦把孙莉和哥哥孙铭两人抚养长大。随后,孙莉考学到北京,并在北京成家立业。而哥哥孙铭一直在家乡与母亲共同生活,并将母亲照顾得无微不至。考虑到多年来哥哥对母亲和家庭的无私付出,孙莉决定将母亲的全部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等全部留给哥哥,自己分文不要。对于这个决定,孙莉的爱人汪强(化名)却不同意了。汪强觉得,同是岳母的儿女,孙莉也有权继承岳母的遗产,是否放弃继承应听取他的意见才作数,孙莉单独决定放弃继承的做法有侵权嫌疑。为此,夫妻二人产生了矛盾。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受任何人的拘束,放弃权利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其他人要尊重权利人的选择,而不能过多的进行干涉,即使是夫妻之间,丈夫也不能拘束妻子放弃权利的选择。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在继承法中,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女婿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本案中汪强认为妻子放弃继承权的做法有侵权的嫌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外,妻子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丈夫也没有权利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