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老人因车祸意外去世,侄子女是否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2024-05-08 10:08:29 浏览量:63次
孤寡老人因车祸意外离世,生前买过保险,老人的侄子女生前照顾老人,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的范围内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些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的继承规则,原告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机动车不慎与秦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致赵某受伤,两车损坏,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赵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父母、兄弟均已去世,赵某的侄子赵某1和侄女赵某2便以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属于合法的继承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秦某及秦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4万余元。被告辩称,二原告与死者赵某不是近亲属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且死亡赔偿金是对其近亲属的精神补偿,而二原告并不属于近亲属范围,请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诉请。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父母和兄长均先于其去世。本案原告赵某1、赵某2是赵某兄长的子女,在父亲去世后,赵某2也曾与叔叔赵某共同生活多年,照顾其起居,赵某意外离世后亦由原告赵某1、赵某2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同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对逝者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赔偿,应当尽可能在可以继承被侵权人遗产的亲属中流转,从这个角度来说,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规则。本案中,赵某生前未婚且无子女,二原告不仅主动承担了赵某的赡养义务,亦操办了赵某的身后事,二原告与赵某之间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经济牵连和情感依赖关系。故二原告虽不是赵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人,有权主张对该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赵某1、赵某2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3万元。
问题1:死亡赔偿金为什么不属于遗产?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遗产的性质是遗产人生前留下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去世之后才会产生的,因此从产生的时间来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问题2:本案中赵某1和赵某2为何具有代位继承权?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案中,赵某1和赵某2的父亲先于赵某去世,而赵某又没有其他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赵某1和赵某2代位其父亲,享有对赵某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问题3:本案中被告为何要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和丧葬费等?
律师表示:虽然死亡赔偿金等不属于遗产,但是对死亡赔偿金等的分割可以参照遗产分割的规则,因此原告作为对赵某遗产有代位继承权的继承人,有权获得和分割本案的死亡赔偿金等,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款项。